第十六条

有效

承包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省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应得到切实保障,区(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协助承包方办理或者完善有关权属登记。承包方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以及经营权等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承包方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