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