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