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监测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编制、修改、审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为,责令改正或直接纠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