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规模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实测建筑面积不得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