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持由有资质的专业测绘部门出具的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竣工对比图等资料,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及整改意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据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