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规划方案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