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