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有日照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