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