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在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采取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到企业挂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研人员兼职或者在岗创业期间,应当完成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就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收益分配、后续成果归属等与单位进行约定。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科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人员。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