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作为财政支出重点予以保障,并逐步提高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力度只增不减。

引导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