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政府应当设立科技专项资金,结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配套补助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平台和载体建设,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市政府应当加强全市科技资金统筹管理,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统筹协调机制,整合、梳理各类财政性专项科技资金,分项管理,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