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利用本市财政资金研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积极实施转化。

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发布成果信息,推动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