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成果转化第三十四条有效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利用本市财政资金研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积极实施转化。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发布成果信息,推动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