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成果转化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依法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职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取收益分成、股权、股票(份)期权等方式,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实施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