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对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事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