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成果转化第三十二条有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创新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科技人员与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依据前款规定,单位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