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政府设立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科技项目。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提高企业研发能力。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