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