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车次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核准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每车次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