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