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