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利用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按照下列规定就地消纳利用建筑垃圾:(一)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在采取土质改良措施后符合回填土质要求的,用于土方回填;(二)金属类工程垃圾现场加工后符合技术规范,可以作为施工材料或者工具的,回用于工程建设;(三)无机非金属类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可以就地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建设工程不具备就地处置、就地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及时对建筑垃圾进行转运。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