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按照下列规定就地消纳利用建筑垃圾:

(一)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在采取土质改良措施后符合回填土质要求的,用于土方回填;

(二)金属类工程垃圾现场加工后符合技术规范,可以作为施工材料或者工具的,回用于工程建设;

(三)无机非金属类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可以就地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建设工程不具备就地处置、就地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及时对建筑垃圾进行转运。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