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要求,在产业布局、财政投入、金融支持、土地利用等方面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的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