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利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要求,在产业布局、财政投入、金融支持、土地利用等方面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的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