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纳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地;(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三)河流、湖泊、水库、渠道、海岸带等保护范围;(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五)溶洞区、活动断层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六)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七)公路、铁路沿线保护范围;(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