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纳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经营。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