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纳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