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