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拖泥行驶,不得沿途泄露、遗撒;(二)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标识;(三)运输车辆的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及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确保正常使用;(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五)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取得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的消纳场或者已备案的回填场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