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许可。

企业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可以申请承运零星建筑垃圾运输许可,除需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运输车辆应当为允许在城市通行的车长小于六米且总质量小于四千五百千克的轻型载货汽车。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颁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并按核准的运输车辆数量配发建筑垃圾运输标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使用经过核准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增加运输车辆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