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末端处理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