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不需要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通过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处置;(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处置。前款规定的处置建筑垃圾所产生的费用由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