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单位零星工程、个人自建房、小型建筑工程、小型装饰装修工程;

(二)市政零星施工、维修;

(三)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