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一)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单位零星工程、个人自建房、小型建筑工程、小型装饰装修工程;(二)市政零星施工、维修;(三)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