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二)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建筑垃圾种类和数量;(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四)与取得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的消纳场或者已备案的回填场地签订的同意消纳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