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加强石山山体绿化。石山应当实行封山育林与人工造林相结合、群众造林与专业队伍造林相结合进行绿化。

石山绿化不得破坏原生植被,应当选用适合石山种植的常绿植物、色叶树种。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