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列入古树名木的下列树木,作为古树名木的后续资源,非因自然枯死、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进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不得砍伐、迁移:

(一)桂花树种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

(二)非速生树种胸径五十厘米以上或者树龄五十年以上的。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