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二平方米。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配套绿化用地占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标准。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降低原配套绿化用地标准。

城市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陆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及实施过程中,确保本条例规定的绿化建设指标实现。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