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内绿地范围控制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地范围控制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