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采伐他人林木的;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