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一)擅自采伐他人林木的;(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