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森林、林地和林木权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纠纷解决前,应当维持现状,任何一方都不准进入争议的区域砍伐林木、修建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林事等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