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纳入当年的林木采伐限额。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