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营造的商品林,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管理,采伐后限期更新造林。

禁止采伐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易造成水土流失或者采伐后难以恢复植被的陡坡、险坡地上的林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