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木采伐及木材经营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营造的商品林,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管理,采伐后限期更新造林。禁止采伐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易造成水土流失或者采伐后难以恢复植被的陡坡、险坡地上的林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