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外,林地的使用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