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利用档案馆寄存档案的,应当经寄存者同意。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使用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