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市、区(县)国家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以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代替原件。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盖有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