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做好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移交市、区(县)国家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事件),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