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未采取防范措施储存、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的,由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