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修改

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未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的,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焚烧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