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施工现场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