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但已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